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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招标评审办法

(劳务)分包招标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和相关的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评标办法适用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XXX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工程评标。
  第三条 劳务分包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是指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椐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 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保密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

第六条 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二)开展评标准备工作;(三)初步评审;(四)详细评审;(五)撰写评标报告。
  第七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或5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一)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三)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
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三)确定技术标及商务标评分细则。
  评标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标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章 初步评审

第九条 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包含符合性审查和算术性修正。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详细评审。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三)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包括: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三)与资格条件比较,投标人资格满足招标资格审查要求;

(四)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标担保;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六)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七)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若满足符合性审查条件,但在其他方面存在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补正或者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三条 符合性审查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对清标工作做出的算术性校核结果必须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后方可采用。算术性修正后,投标人的报价排序与开标时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修正的内容作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对算术性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招标人向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其投标文件可参加详细评审。修正原则如下:

    1)、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表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3)、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项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存有不同意见或未做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算术性修正结果。如果确认算术性修正无误,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前,发现有效投

标文件不足三个,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详细评审

第十六条 初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投标报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
  第十七条 投标人通过合同条件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二)投标人未增加招标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三)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四)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五)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六)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在算术性修正和扣除非竞争性因素后,以计算出的评标价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前,发现投标人的投标价或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及限价时明显低于标底及限价(一般控制在低于标底15%左右),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单价构成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报价可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作废标处理;对于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投标价不予评审。
  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或相应工程预算投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如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一)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三)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投标文件存在的其它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对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各项内容的评分方法如下: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价得分,一般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
  (二)以投标人拟投入的财力资源情况,包括投标人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投标人的财务能力;
  (三)以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投标人制定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评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
  (四)以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识设计、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评价投标人的管理水平;
  (五)以投标人近三年完成类似结构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履约表现评价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和履约信誉情况。
  评标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沟通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

  第二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工作步骤:
  (一)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列表;
  (二)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评分;
  (三)对不能满足第十七条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四)计算投标文件的评标价,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应作废标处理;
  (五)对投标文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对不能满足第二十三条要求的作废标处理,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进行澄清或量化评分;
  (六)对各项评分进行汇总,拟定“综合评分排序表”,按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五章 评标报告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格式见附件),提交给上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评标报告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二)招标过程(包括资格预审和开标记录);(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以及废标说明);(四)评标结果;(五)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在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评标报告(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评标委员会应对其所提供的评标信息签字负责。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保留意见,但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三十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第六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自动解散。评标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同时归还招标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以以此确定第一、第二后备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无可选择的中标候选人,则重新进行招标。

cokia 发表于 2010/12/10 19:08:00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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